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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攀爬小区草坪钢筋护栏受伤物业服务企业和监护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公共设备设施管理不善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从民事责任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第1 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预见到设置这种外观的护栏可能对小区居民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但却因确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推定其存在过失,对儿童的伤势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当然,儿童自己作为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个人的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能减轻其侵权责任。其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有失职的地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设置相关共用设备设施的时候,应全面考虑问题,将其放置于合适位置。对可能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风险隐患,避免因一时疏忽致人损害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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