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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做好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的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卫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全面、深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制定本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步伐,着力实施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打造村容整洁、管理有序、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

  打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体制,将全市村庄、道路、水域、绿化带、铁路沿线等区域全面纳入统一保洁范围,做到“一把扫帚扫到底”,有效解决多头管理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全域化保洁,推动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再上新水平。

  在城区原有的道路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全市所有村庄大街小巷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等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统一保洁范围。一是将城区道路空管区域、农村周边100米范围及其沟塘湾池、铁路沿线,以及部分园区路、连村路、进出村路等纳入统一保洁范围,扩大“三小堆”等混合垃圾、大棚秸蔓等的收运区域。二是将市交通局和公路局负责的乡级及以上道路,水利局负责的河湖及沟渠,园林集团负责的绿化带及所有国、省、市、县、乡级道路两侧等绿化带(公园、大型游园只负责路沿石以外30米范围)以及绿化带内硬化道路纳入统一保洁范围。三是镇街区驻地由镇街区委托环卫集团进行有偿服务。

  (一)城区道路空管区域。城区道路新增空管保洁区域,按现行市区保洁标准执行。

  (二)村庄周边保洁。对全市所有村庄周边100米范围及其沟塘湾池内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对漂浮物进行捡拾。

  (四)道路保洁和路域飘浮物捡拾。对连村路、进出村路路面进行保洁,并对路域漂浮物进行捡拾;对乡级及以上道路和园区路路域漂浮物进行捡拾。

  (五)“三小堆”清运。对村庄及外围、连村路和进出村路路域“三小堆”(体积不超过0.5立方米或占地不超过2平方米)等混合垃圾进行清理。“三大堆”由镇街区属地负责,结合年度四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清理。

  (六)大棚秸蔓清运。一是对未清运大棚秸蔓的国道、县级路、乡级路、园区路、进出村路、连村路路域暂存点内大棚秸蔓进行清运。二是大棚秸蔓暂存点实行统一设计,由各镇街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设;暂存点以外大棚秸蔓由各镇街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清运。

  (七)乡级及以上道路保洁。对公路局、交通局负责的路段路面进行保洁,并对路沟垃圾进行清理。

  (八)河湖及沟渠保洁。对省、市、县、乡级河流及沟渠堤坝、滩地进行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对水面漂浮物、杂物进行捡拾;对巨淀湖湖坝进行保洁和垃圾清运。协助水利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损坏水利标志碑牌桩等违反水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堤坝凹陷、阻断、有裂缝和雨淋沟等问题,及时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处理。

  (九)绿化带保洁。对园林集团管理的绿化带及国、省、市、县、乡级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公园、大型游园只负责路沿石以外30米范围)内漂浮物进行捡拾,并对城区绿化带内部分硬化道路进行保洁。

  (一)明确责任。住建局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牵头部门,交通、公路、水利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考核管理。各镇街区充分的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与各主管部门及环卫集团的配合,推动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的落实。环卫集团为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加大工作巡查力度,形成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大投入。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政府投入,按原城乡环卫一体化费用市与镇街区分担比例,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拨付费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河湖和沟渠等的保洁内容,由市公路、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管理职责每月进行考核,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将费用拨付到公路、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各责任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费用拨付到市环卫集团。

  (三)加强考核。住建、公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分别制定行业考核监管办法,加强监管工作,实行一月一考核。

  (四)加大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环卫工作,动员群众自觉投入到环境卫生管理中来,构建全民保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城市四环路,即北至北环路(寿济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东环路(羊田路),以及四环路以内所有的城区主次干道(寿尧路南至纪台高速路桥,潍高路东至潍城边界,羊田路南至308国道,羊临路南至青州边界)、背街小巷的路面、人行道。在寿建字〔2017〕97号文件基础上,新增范围以财政、住建、镇街等单位核实为准。

  考核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作业机械的配备和运转;环卫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深度保洁路段;垃圾分类等试点实施工作;执行上级部门任务情况。

  采取千分制考核方式,每月考核汇总一次,分数扣完为止。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细则进行处罚,月底对考核情况做汇总,所罚款项从月度维护费拨款中扣除,每月按时拨付维护费用,年终对环卫公司进行综合奖惩。

  日常考核由市住建局环卫处组织实施,第一次发现问题上传到微信平台后,环卫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回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考核细则进行处罚,不及时回复的,视为未整改。同一责任人连续出现同样问题,或出现明令禁止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罚,不再给予整改时间。

  集中考核由市住建局环卫处组织实施,环卫企业安排人员共同参与。现场发现的问题对照考核细则直接进行处罚,不再给予整改时间。

  环卫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智慧数字平台,所有作业车辆一定得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市住建局环卫处充分的利用网络站点平台进行考核。

  住建局环卫处的督查考核人员,在日常考核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发现的问题,应有事实依据,有文字和影像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夸大或者隐瞒问题。违反此规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

  1、清扫作业不得扬尘、漏土,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5分;禁止侧刷、吸盘不落地空跑,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按照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增加洒扫频率,防止道路扬尘。城区道路保洁要提高机械化清扫,不得漏扫,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要达到路见本色,洒水作业结束后,路面、路沿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不能有泥沙和积水,违反此规定,每条路段(主次干路两路口之间为一路段)扣1分。

  4、洒水车作业时要避让行人和车辆,遇到行人和车辆时不得高压侧冲,作业车辆要注意维护环卫形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文明作业,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不文明作业扣2分。

  5、清扫车辆作业后的杂物要到指定地点倾倒,并立即处理,每发现一处清理不及时的扣10分。

  6、城区一、二级道路在夏季实行湿式清扫,即“机洗+机吸+机扫”模式,达不到要求每条路段扣5分。

  7、户外餐点等周围要保持卫生整洁,路面油污要及时清刷,每发现一处清刷不及时扣2分。

  1、清扫的垃圾有漏收现象,每次(处)扣1分;路面垃圾杂物清扫、捡拾不及时,每次(处)扣1分;清扫道路时将垃圾扫入落水口、绿化带内,每次(处)扣1分。

  2、小到中雨,雨停半日后,大到暴雨,雨停一日后主、副路有积水(排水设施不畅通除外),每处路段扣1分;小雪雪停1日后,中雪雪停两日后主、副路及人行道有积雪,每处路段扣2分。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清理或堆放至绿化带内,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2分。

  3、雨后、融雪后,路面泥土、灰渣及其它废弃物清扫不及时(雨后、融雪后,路面干燥后的积尘和杂物,清扫车辆和保洁员未及时跟进处理),每处路段扣2分。

  4、保洁范围内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桶、公厕墙面、公厕导向指示牌等)等的小广告清除不及时,每处扣2分。

  8、第一次普扫一级、二级道路要在7:30前完成,三级道路要在8:00前完成,路面未完成普扫的(冬季顺延半小时,特殊天气情况除外),每条路段扣1分;人行道未完成普扫的(冬季顺延半小时,特殊天气情况除外),每条路段扣1分。

  (1)人行道每个检测点超过8克,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每个检测点超过5克,每处扣2分。

  (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全部做到路面见底色,道路护栏无污渍、积尘,沿路垃圾收集容器必须完好、整洁,违反此规定,每次(处)扣2分。

  (3)深度保洁试点路必须实现机械深度清扫,洗扫车、扫路车每天至少将责任区内道路彻底清扫2遍,违反此规定,每次扣2分。

  (4)道路可见垃圾要及时捡拾清理,停滞时间不允许超出5分钟,违反此规定,每处扣2分。

  10、保洁员要着统一工作服,并保持干净整洁,自觉维护环卫形象,态度要温和,使用文明用语,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垃圾桶设置一定要满足需要,出现损坏、丢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违反此规定,每处扣1分。

  4、街道两侧垃圾桶、果皮箱摆放整齐,桶盖归位,定时清洗,保持外体干净,无积灰、污物,桶(箱)周围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发现摆放不整齐,每处扣1分;桶(箱)体不洁净、污物多,每发现一处扣2分;垃圾桶或果皮箱满溢、周边地面有散落垃圾,地面有较严重污迹或污水,每发现一处扣2分。

  5、生活垃圾转运站有专人清扫管理,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确保安全运作,场地整洁,无乱扔乱堆垃圾、杂物和流溢污水,墙壁无蛛网,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墙,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2分;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和除臭,违反此规定,每次(项)扣1分。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要按规范处置,严禁随意倾倒,违反此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理后,再对环卫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6、公共厕所有专人清扫,按时对外开放,场地整洁,无乱扔乱堆杂物,墙壁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大便池内无积粪,小便池内无烟蒂、口香糖等杂物,窗框无积灰,保洁工具摆放有序,违反此规定,每处扣1分;要按照作业规范中规定设置导向指示牌、无障碍设施,违反此规定,每处扣2分,并限期整改。

  (1)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I”级生活垃圾处理厂有关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违反此规定,扣5分。

  (2)生活垃圾处理厂内部及周边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飘浮物,厂内道路及管理房周边要每天清扫,违反此规定,每处扣2分。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厂安全防盗管理,社会人员和车辆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处理厂,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5分。

  (4)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厂防火管理,厂内禁止吸烟,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5分。

  (5)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首先保证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理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后产生的飞灰处理,除垫路、覆盖等所需,其它垃圾未经允许不得入厂处理,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密封运输,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撒漏(雨天除外),违反此规定,每次扣5分。

  2、垃圾要清运至指定的地点,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违反此规定,每次扣10分,并限期整改。

  3、垃圾清运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要清晰,违反此规定,每次扣5分。

  5、桶内、桶外垃圾要一并清运彻底,清运作业后,垃圾桶摆放凌乱、不及时归位,车走地面遗留垃圾,每发现一次扣3分。

  6、环卫企业保洁范围内不能存在存量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堆放时间超过一周为存量生活垃圾),每发现一处生活垃圾死角扣10分。

  7、作业车辆要注意维护环卫形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文明作业,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不文明作业扣2分。

  1、必须与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2分,并限期整改。

  3、必须建立完善的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并定期将真实准确的月度联单报市住建局环卫处,违反此规定,扣5分并限期上报。

  1、作业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并将系统安装到市住建局环卫处,违反此规定,每辆车每次扣5分,并限期安装。

  3、环卫企业发现车辆车载定位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告知市住建局环卫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启运使用,不及时告知或超过规定维修时间的每台车每次扣5分。

  1、环卫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住建局环卫处不定期对安全作业问题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每处扣5分,未整改的扣10分,并取消季度安全奖励;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后,再对环卫企业实行经济处罚。

  2、环卫企业工作人员在解答市民疑问或工作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言辞粗暴,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次不文明行为扣2分。

  3、电话信息、媒体曝光、民声、随手拍、市长热线城建热线等对环卫企业业务工作投诉,经查属实,按以上处罚类型执行处罚,同一个问题不重视,解决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社会影响,不及时回复的,按双倍处罚。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投诉,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经济处罚。

  4、上级领导或机关发现环卫企业业务工作中的问题,按以上处罚类型执行处罚标准,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回复按双倍处罚。

  5、在创城或复审工作中,因环卫企业自身原因影响城市创建工作,上级领导和部门指出问题,按以上处罚类型执行双倍处罚标准。

  6、创城或复审工作中出现问题,不及时整改,创城评审组提出工作方面的意见,按以上处罚类型执行双倍处罚标准;因自身工作出现失误而影响到评审组对寿光创城工作的最终评价,视情况实行经济处罚。

  7、对市、住建局和市住建局环卫处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推诿应付,未能及时完成或完成标准不高的,每次扣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任务的,每次扣10分.

  8、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或考核排名中,因环卫企业原因在原来名次基础上,每下降一个名次扣5分,下降三个名次以上,扣50分。

  10、遇到汛情、雪情等应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并服从上级领导和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违反此规定,每次扣10分。

  11、市住建局环卫处督查人员在日常督查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所发现的问题要有事实依据,有文字和影像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夸大或隐瞒问题,违反此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或考核排名中,原来名次为第一名的,每保持一次奖励30分,全年考核一直保持第一的,年底奖励50分;原来名次不是第一名的,名次每上升一次,视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2、在各项活动或检查中,受到上级领导或部门书面或点名表扬的,每次奖励10分。

  3、一个季度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每季度奖励10分;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奖励50分。

  4、在创城和全市重点工作中工作出色,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表彰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5、工作经验和做法等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纳或报道,根据社会影响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7、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推行的试点类工作,根据推行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8、环卫企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被市民或媒体在网络、电视节目或报纸等媒体中表扬的,每次奖励5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寿光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清运考核办法》(寿政发〔2017〕24号)和《寿光市美丽乡村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寿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负责全市各镇街区农村村庄环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大棚秸蔓收集运输的环卫企业。

  1、农村保洁。全市所有行政村及外围100米以内大街小巷的保洁,绿化带(公园、大型游园,只负责路沿石以外30米范围)飘浮物捡拾,以及排水沟等区域内生活垃圾、飘浮物的收集捡拾,垃圾桶保洁管理等。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全市所有行政村村民产生的生活垃圾;乡级及以上道路两侧沟外沿或绿化带外沿起100米范围内的无主生活垃圾(市场、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蔬菜收购点、农资站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除外)。

  3、大棚秸蔓清运。在原有大棚秸蔓清运路段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国道、县级路、乡级路、园区路、进出村路、连村路路域暂存点内大棚秸蔓的清运。

  具体考核范围在寿政发〔2017〕24号文件基础上,增加面积以财政、主管部门、镇街等单位核实为准。

  各镇街区农村环卫保洁,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人员配备,作业机械配备和运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收集设施管理,大棚秸蔓收集运输,执行上级部门临时任务等工作。

  考核工作以每个镇街区为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由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由各镇街区、市住建局、环卫企业各派出一人,在每个镇街区设立一个考核小组,负责日常检查考核管理工作。

  农村保洁、生活垃圾和大棚秸蔓清运实行千分制考核,每月考核汇总一次,分数扣完为止。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各占考核分值的50%。

  1、日常检查由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区分别组织实施。第一次发现问题上传到微信平台后,环卫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回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考核细则进行处罚,不及时回复的,视为未整改。同一责任人连续出现同样问题,或出现明令禁止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罚,不再给予整改时间,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实行重罚。

  2、集中检查由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区共同组织,各自计分,环卫企业安排人员参与。考核村庄占镇街区村庄数的10%,乡级及以上道路大棚秸蔓清运道路不少于4条,采取现场抽取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集中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对照考核细则直接进行处罚,不再给予整改时间。

  4、各镇街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按照扣分分值计算出罚款金额,对环卫公司进行处罚,从维护费中扣除所罚款项后,拨付上月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大棚秸蔓收集清运等费用。扣罚资金存放在市住建局。

  6、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年底使用全年扣罚资金,对各镇街区和环卫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各镇街区扣罚的资金全部奖励给各镇街区,根据考核应该奖励环卫企业的资金全部奖励给环卫企业,剩余资金结合各镇街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年终考核成绩,分别对各镇街区进行奖励。对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突出的镇街区、环卫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7、各镇街区和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查考核人员,在日常考核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发现的问题,应有事实依据,有文字和影像资料,不得夸大或者隐瞒问题。

  1、保洁人员要按照75户1人的标准配备,不按标准配备的,每缺一人扣5分;保洁员要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每发现违规一人,扣1分;在保洁工作时间内要全部到岗到位,违反此规定,每缺1人扣2分。

  2、村内主要硬化道路要保持硬化路面、路两侧排水沟干净,无杂草、无垃圾、无飘浮物;其它街巷保持干净,无垃圾、无飘浮物;绿化带无飘浮物。村庄及外围100米范围内、连村路和进出村路路域“三小堆”(体积不超过0.5立方米或占地不超过2平方米)等混合垃圾进行清理捡拾,对道路进行统一保洁。检查中发现影响保洁质量的,视情节每项每次扣1分。

  3、保洁员要按规定作业,禁止将垃圾倒入沟、塘、湾、池、空闲地等地方,禁止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铁路沿线无飘浮物和垃圾,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环卫企业保洁范围内不得有积存生活垃圾,每发现一处积存垃圾扣10分。

  2、垃圾桶要按照每15户1个的标准足额配置,每缺一个扣2分;垃圾桶正常作业损坏的,要在三天内补齐(属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务必于10天内补齐),垃圾桶未在规定时间补齐的,每缺一个扣1分。垃圾桶破损严重、零部件丢失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每个扣1分。垃圾桶不能使用期间,环卫企业要设立暂存点或增加清运次数,防止垃圾积压,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

  3、垃圾桶要摆放整齐,便于群众投放垃圾。要定期清洗,保持密闭、外体干净,无积灰、污物,桶周围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流溢污水。有散落存留垃圾、有流溢污水的,每处扣2分。垃圾桶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1分。垃圾桶擦拭不干净的,每个扣1分。

  4、生活垃圾转运站要确保安全运行,要有专人清扫管理,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场地要整洁,墙壁无蛛网,无乱扔乱堆垃圾、杂物和流溢污水,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墙,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处扣2分;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违反此规定,每处扣1分。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要按规范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生活垃圾要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洒漏。违反此项规定的,每次扣5分。

  6、生活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的地点,严禁乱倒、乱卸、乱抛。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并限期整改。

  7、垃圾清运车辆要定期清洗,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车牌号码及标志要清晰。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辆车扣2分,并限当天整改,未整改的双倍扣分。

  8、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因垃圾清运不及时(大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除外)导致桶外有积存垃圾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1、国道、县乡路、园区路、进出村路、连村路、乡级道路大棚秸蔓暂存点要保证每周至少清运一次,就近填埋处理,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处扣5分;个别重要路段及暂存点要做到及时清理,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处扣3分;因暂存点上的秸蔓清运不及时,出现堵路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2、严禁环卫企业向大棚秸蔓填埋坑倾倒生活垃圾。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大棚秸蔓填埋坑是处置大棚秸蔓的场所,若发现有大面积生活垃圾,环卫企业要及时处置,不及时处置,每处扣10分。

  3、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要文明行车,严禁撒漏、拖挂。违反此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大棚集中换茬季节,各镇街区要按照《寿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菜农把大棚秸蔓向暂存点收集和运输的管理,环卫企业要增加机械,及时清运暂存点上的秸蔓,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道路畅通。

  1、有关作业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并将监控系统分别安装到市住建局和相关镇街区分管领导的办公室,违反此规定,每辆车每次扣5分,并限期安装。

  2、车载定位系统要保证规定作业时间在线。擅自终止使用的,每车每发现一次扣5分。

  3、环卫企业发现作业车辆车载定位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告知住建局和相关镇街区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启运使用。不及时告知或超过规定维修时间的每台车每次扣5分。

  1、为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安全生产工作,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安全作业问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环卫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扣5分,未整改的,扣10分。出现安全事故的,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再给予环卫企业一次性扣罚50分。

  2、上级领导对环卫企业业务工作提出批评,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属于以上问题的,按以上扣分标准执行,并限期整改;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彻底的,按双倍扣分。

  3、电话信息、媒体曝光、寿光民声、随手拍、市长热线城建热线等对环卫企业的工作投诉,经查属实,按以上扣分标准执行,并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按双倍扣分。

  4、环卫企业要高度重视上级考评工作,在省、地、市工作检查考核中,因环卫企业工作失误造成名次下降的,每下降一个名次,扣5分。

  5、对上级部门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推诿应付,完成质量不高的,每次扣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任务的,每次扣10分。

  1、在地级以上重大活动或考核排名中,原来名次为第一名的,每保持一次加30分;全年考核一直保持第一的,年底加50分;原来名次不是第一名的,名次每上升一次奖励加分。

  2、在各项活动或检查中,受到上级领导或部门书面或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0分。

  3、一个季度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每季度加10分;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年底加50分。

  4、工作经验和方法等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纳或报道,根据社会影响给予加分奖励。

  为切实提高我市国省道路面保洁质量水平,根据《寿光市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实施方案》,将我市全部国省道保洁任务交由寿光市环卫集团承担。为确保路面整洁,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国省道路面保洁质量考核办法。

  将公路局管理路段的路面保洁(含中央波形护栏底座)和路沟(含路肩、泄水槽、桥梁泄水孔)垃圾清理及桥梁防撞墙的清洁纳入统一保洁范围,同时做好重大活动安排的应急保洁任务。

  1、路面(含中央波形护栏底座)常年保持整洁,对路面洒落泥沙、石屑等及其他污染物及时处理,确保路面无杂物、垃圾及堆积物等影响公路通行的现象。

  2、公路路沟(含路肩、泄水槽、桥梁泄水孔)保持清洁,无杂物,清扫的杂物及时运走,不能将清扫的杂物堆放在路肩、泄水槽及公路沟内。泄水槽、桥梁泄水孔要及时疏通,保证排水畅通。

  3、雨雪天气后及时出勤作业,雨后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与淤泥,达到正常通行条件。

  扣分标准:对下达的临时任务推诿应付,或拒不接受任务的,或通知后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1、日常考核:公路局养护人员对在每天巡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2次扣1分。

  2、集中考核:由公路局与环卫集团每月集中抽查一次。结合日常考核打出分数,每月一考核,每月1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

  3、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保洁费用拨付至环卫集团。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合格,不予扣除托管费;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扣托管费的2%;总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扣托管费的4%。

  4、有在上级环卫工作考核排名中名列前茅,在各项活动或检查中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书面或点名表扬,在创城和全市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表彰,工作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纳或报道,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推行的试点类工作,获得潍坊市级及以上无偿资金,环卫集团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被媒体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表扬等情形时,适当给予环卫集团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道路路面及两侧路域环境卫生,打造“畅、洁、美、绿、安”的交通环境。根据《寿光市城乡环卫全域化保洁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公路保洁考核办法。

  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现管理路段的路面保洁和路沟(含路肩、沟底、内外坡、岔路口两侧、泄水槽、桥梁泄水孔)垃圾清理纳入统一保洁范围,同时做好重大活动安排的应急保洁任务。

  1、路面常年保持整洁,对路面洒落泥沙、石屑等及其他污染物及时处理,确保路面无杂物、垃圾及堆积物等影响公路通行的现象。

  2、公路路沟(含路肩、沟底、内外坡、岔路口两侧、泄水槽、桥梁泄水孔)保持清洁,无杂物,清扫的杂物及时运走,不能将清扫的杂物堆放在路肩、泄水槽及公路沟内。泄水槽、桥梁泄水孔要及时疏通,保证排水畅通。

  扣分标准:对下达的临时任务推诿应付,或拒不接受任务的,或接通知后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各镇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代表镇街区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根据工作标准做扣分。

  1、日常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人员对在每天巡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1次扣2分。

  2、集中考核: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与环卫集团每月集中抽查一次。结合日常考核打出分数,每月一考核,每月1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

  3、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保洁费用拨付至环卫集团。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合格,不予扣除托管费;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扣托管费的2%;总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扣托管费的4%。

  4、有在上级环卫工作考核排名中名列前茅,在各项活动或检查中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书面或点名表扬,在创城和全市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表彰,工作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纳或报道,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推行的试点类工作,获得潍坊市级及以上无偿资金,环卫集团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被媒体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表扬等情形时,适当给予环卫集团奖励。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市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河流、湖泊和沟渠保洁能力,提升河湖沟渠保洁成效,制定如下保洁考核办法。

  全市县级以上河流和巨淀湖湖坝,以及县级以上道路两侧乡级河流和重要骨干沟渠纳入管护环卫一体化管理。由市环卫集团负责逐条逐段落实保洁员,负责保洁职责。同时,协助水利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损坏水利标志碑牌桩等违反水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堤坝凹陷、阻断、有裂缝和雨淋沟等问题,及时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处理。

  扣分标准:发现1处垃圾、杂物等扣0.5分,发现1处垃圾暂存点、垃圾填埋点扣2分。

  扣分标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每条河道沟渠扣5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标准对环卫集团进行考核。水利局河道处巡查人员每天对河湖沟渠进行巡查,每条河道、沟渠单独打分,每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每个管理模式、单位的所有河湖沟渠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即为该单位该月实际得分。

  1、对由环卫集团保洁实行“月检查、月考核、月兑现”。每月1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保洁费用拨付至环卫集团。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合格,不予扣除托管费;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扣托管费的2%;总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扣托管费的4%。

  2、有在上级环卫工作考核排名中名列前茅,在各项活动或检查中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书面或点名表扬,在创城和全市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表彰,工作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纳或报道,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推行的试点类工作,获得潍坊市级及以上无偿资金,环卫集团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被媒体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表扬等情形时,适当给予环卫集团奖励。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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