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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跳楼家属索赔237万这次医院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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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下旬,一名女患者抑郁,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

  随后,医护人员巡房发现女患者不在病房后,便焦急的拍醒了陪护人—患者丈夫,询问是否知道患者去了哪里。

  家属表示不知情后,医护人员见势不对,赶紧叫上住院部的保安,和其余几位医护人员一起寻找。

  后来,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患者尸体。经警方确认,患者死于高坠,且根据坠楼地点推测出了事发地: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的玻璃窗处。

  患者坠亡后,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

  因此,医院在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最近一段时间内,也未及时有效地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患者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对于家属方的损失,

  二审期间,上海一中院的合议庭法官等一行到医院做了现场勘查,双方人员也均到场。

  调查发现,患者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17厘米,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米。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另查明,

  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

  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

  1.1米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均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通过梳理发现,患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家属据此向医院索赔的诉讼案不少,但医院不一定就得赔钱。

  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类似案件。患者因焦虑障碍在上海某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后跳楼身亡,家属起诉医院并索赔190余万元。

  后经查证病史记录、医院护理制度等内容,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患者自杀与医院诊疗护理工作无必然联系,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患者在综合性医院做治疗,实际上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察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护理各18项核心制度履行义务还有是不是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张勇律师解释称,自杀属于患者主观意愿,综合性医院无法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此类极端事件进行预判。

  对于精神专科医院,张勇律师表示,此类医院不但有诊疗的义务,更要负责看护,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情况。不一样的患者接受不同程度的约束,院方需对患者行动作出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作出预判。

  “这也警示相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核心制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对医务人员自身,其实都是一种周全的保护。”

  来源 综合整理自看看新闻Knew、上海一中院、上观新闻、《新闻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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