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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管理办法

  (2012年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78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备。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第九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备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备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允许超出3次。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高速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广告设备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品质衡量准则,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备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备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建筑控制区内。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备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条收费站区两侧可设为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设为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

  第十八条单柱式广告设备立柱柱身外径不小于1米,壁厚不小于1厘米。单柱式广告设备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在高速沿线广告设备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设置人(以下简称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以下简称广告设备)安全、美观,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定期对广告设备的锈蚀情况做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广告设施设置人负责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幅面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二十四条在台风、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广告设备安全状况。

  第二十五条广告设备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

  第二十六条广告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修复广告设备的,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许可机关应当在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导下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和档案。

  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标识于广告设备统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许可机关之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省、市、县(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本部门所审批管理的广告设备以及发布广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设置情况做按时进行检查,发现广告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所在地设区的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整改。

  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发现广告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通报当地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者经省协调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设备的,由省协调机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人迁移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设备。被举报的广告设备一经确认违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接报部门不作为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用地(服务区、收费站区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监控探头的区域或者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备的其他区域设置广告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高速沿线可设区域内未经许可设置广告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广告设备的形式、规格、结构、间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广告设备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广告设备原许可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因广告设备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备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备,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备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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